江蘇省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
機構評價推薦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機構的評價推薦工作,提高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機構的從業水平,保證土地整治項目工程質量,根據國家關于推進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職責關系的相關要求及《江蘇省土地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機構(以下簡稱“規劃設計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江蘇省行政轄區內專業從事各級各類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規劃設計編制、論證、咨詢和評估等相關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省土地學會負責組織開展規劃設計機構從業水平的評價推薦工作,建立推薦機構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優先從推薦機構名錄中選擇規劃設計機構,開展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編制、論證、咨詢和評估等相關業務。
第二章 水平評價等級
第四條 規劃設計機構從業水平評價,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 一級規劃設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辦公場所、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機構章程等;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土地管理、農田水利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被評定為二級規劃設計機構2年以上;
(三)聘用或者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規劃設計機構執業;
(四)執業過程中業績優良,無違法違規、不誠信等行為;
(五)申報時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六條 二級規劃設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辦公場所、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機構章程等;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土地管理、農田水利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被評定為三級規劃設計機構2年以上;
(三)聘用或者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規劃設計機構執業;
(四)執業過程中業績良好,無違法違規、不誠信等行為;
(五)申報時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七條 三級規劃設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辦公場所、必要的軟硬件設備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機構章程等;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土地管理、農田水利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
(三)聘用或者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規劃設計機構執業;
(四)申報時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八條 首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相關業務的機構,申請的等級從三級開始。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推薦
第九條 規劃設計機構的評價推薦工作每年定期開展,具體開展時間由省土地學會發布公告確定。
第十條 申報參加評價推薦的規劃設計機構,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省土地學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劃設計機構評價推薦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企業營業執照、機構組織代碼表、稅務登記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已經取得的規劃設計機構評價推薦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從事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業務人員名單、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以及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合同;
(六)承擔的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相關業務工作業績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業務成果(文本、圖冊等),項目委托書或者合同,專家論證意見、部門驗收意見;
(七)所承擔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的變更情況;
(八)辦公場所證明、固定資產證明以及滿足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相關業務需要的設備清單等;
(九)技術、質量管理體系和繼續教育培訓的有關材料等。
申報規劃設計三級機構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機構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所報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報機構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由省土地學會受理其申請。省土地學會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第十三條 省土地學會在受理評價推薦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主要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誠信記錄等對規劃設計機構的工作業績、成果質量、職業操守、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重點對規劃設計機構承擔完成的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包括規劃設計是否有明顯或者重大缺陷、規劃設計變更是否影響項目實施、現場踏勘是否到位、征求土地權利人和項目區群眾意見是否到位及項目驗收合格率等。
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第十四條 對評審后擬認定的規劃設計機構推薦名錄,應當征求土地整治項目所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和項目區群眾及項目驗收單位的意見,同時在省土地學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滿,對征求意見和公示無異議的,省土地學會建立并發布推薦名錄,頒發評價推薦證書。對征求意見和公示有異議的,省土地學會應當對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第十五條 一級、二級、三級規劃設計機構評價推薦證書有效期均為4年。有效期內發生重大問題的,可按規定程序注銷評價推薦證書。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評價推薦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省土地學會申請延續,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省土地學會對申請延續評價推薦證書的規劃設計機構進行審核,符合原推薦名錄等級條件的,在收回原評價推薦證書的同時,換發新的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
對未達到原推薦名錄等級條件的,重新進行等級評定。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請的機構或者評價推薦等級發生變化的原評價推薦證書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遺失評價推薦證書的,應當在省土地學會網站發表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七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省土地學會辦理評價推薦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加入推薦名錄。
第十八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辦公場所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到省土地學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因歇業、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從業活動的,應當到省土地學會辦理評價推薦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在所在地以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屬于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如從事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單獨申請加入推薦名錄;屬于非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不得以已經列入推薦名錄規劃設計機構的名義承攬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土地學會通過定期抽查、項目評比等方式,對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從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土地學會報送上年度從業情況(包括工作業績、成果質量、職業操守、遵紀守法等)和業績報告表。
第二十二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開展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業務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標準規范。
禁止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轉包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對所承擔完成的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跟蹤負責。因規劃設計存在缺陷或者不到位等影響項目實施的,規劃設計機構必須承擔項目實施滯后或者停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省土地學會根據土地審計、土地督察、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稽查、規劃設計機構從業活動監督檢查等情況,建立規劃設計機構執業情況信用記錄,對規劃設計機構進行誠信管理。信用記錄是規劃設計機構推薦名錄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規劃設計機構信用記錄分為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規劃設計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入重大事項信用記錄: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違反行業管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從業水平評價或者規劃設計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或者將承接業務轉包的;
(四)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推薦證書,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擔業務的;
(五)與承擔單位串通,涉嫌套取項目資金或者重復申報項目的;
(六)項目規劃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質量事故或者項目停建的。
第二十六條 經認定,規劃設計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入一般事項信用記錄:
(一)項目規劃設計前沒有開展現場踏勘或者現場踏勘明顯不到位的;
(二)項目規劃設計時沒有征求項目區土地權利人意見或者征求意見明顯不到位的;
(三)項目規劃設計過程中簡單生硬照搬工程建設標準和預算定額標準,沒有做到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
(四)項目規劃設計存在明顯缺陷導致項目變更頻繁(超過2次)或者項目區工程量和布局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完成的業務成果質量低劣,被投訴并經證實的。
第二十七條 規劃設計機構有重大事項信用記錄的,不予評價推薦;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予以除名、收回證書并公布。
規劃設計一級、二級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一般事項信用記錄3次、第(四)項規定的一般事項信用記錄2次、第(五)項規定的一般事項信用記錄1次的,分別降為二級、三級機構,收回一級、二級機構證書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省土地學會組織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開展涉及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的業務培訓,提高規劃專業人才隊伍的業務水平。已經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設計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規劃設計業務培訓。
第二十九條 省土地學會工作人員在評價推薦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責任,并按相關管理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編制從業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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